一、破产资产及国有划拨土地已处置的(或大部分资产已基本完成处置的)
1、产权单位、破产清算组向省改革办上报资产处置的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破产资产评估情况、划拨土地评估情况;破产资产及划拨土地处置的情况;破产资产处置收入和土地处置收入是否缴入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情况)
2、破产法院对破产资产处置和资产变现结果的有效裁定
3、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摘要和土地估价报告摘要(含评估结果汇总表)
4、资产处置的相关证明附件材料(如拍卖成交书、转让协议等)
5、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含拨付破产补助费用时已抵扣的证明文件)
二、破产资产及国有划拨土地暂时无法处置的
1、产权单位、破产清算组向省改革办上报资产暂时无法处置的书面说明和养老保险及预留费用挂账申请,并由产权单位、破产清算组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今后破产资产处置收入及土地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2、破产资产及土地一时无法处置变现的,请逐项对资产无法处置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